鲁泰化学:组织学习《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鲁泰控股集团 鲁泰化学 杜海波 2016/08/08

  8月5日下午,鲁泰化学在公司三楼会议室,组织召开《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专题学习会议。公司各车间工段长以上管理人员,机关部室主要负责人近60人参加了学习。

  本次集体学习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是修改的背景和必要性。新的《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实施,强化和落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依法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和机制作了新的规定。260号令的一些规定已与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不一致,需要通过修订作进一步的补充和细化。另外,山东省近几年来在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中总结了一些经验做法,也制定出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有必要将有关事项总结上升为政府规章。因此,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的新精神、新要求和当前安全生产实际,在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260号令进行修改完善十分必要,也很迫切。

  二是修改的主要内容。对原《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共十七条,主要内容有:(一)突出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责任。(二)进一步完善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三)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四)完善了发包、出租的安全管理责任。(五)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范围。

  三是修改前后的对比。从条款数、实施时间、具体增加的内容等三方面对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60号令和山东省人民政府令303号令做了对比。《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保障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教育培训、特种作业、应急救援、职业卫生等内容。

  通过此次学习,强化了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主体责任意识,为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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