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太平煤矿财务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1989】140号)中第十一条规定,就符合条件的矿至岚济公路路口这段公共用路4万平方米向邹城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提出免税申请,并按照程序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出具减免鉴定报告并向税务局备案,为该矿节约税务成本20万元。
2016年3月,太平煤矿财务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1989】140号)中第十一条规定,就符合条件的矿至岚济公路路口这段公共用路4万平方米向邹城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提出免税申请,并按照程序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出具减免鉴定报告并向税务局备案,为该矿节约税务成本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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