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规范煤监执法行为。
《办法》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执法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明确执法监督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以及专(兼)职人员。设立有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并具备3年以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经历。执法监督部门每年应至少开展1次走访部分煤矿企业活动。
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监察执法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执法主体是否具有执法活动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权限,违法决定、处理安全监察职权范围以外事项的情况;执法人员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是否依法处理违法行为;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闭合,查出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是否依法处理;执法文书使用和制作是否合法、规范;是否正确使用执法文书,项目是否按要求填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否适当,是否存在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的情况;证据采集是否合法、充分,执法案卷附件材料是否齐全;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办理;是否存在对控告人、申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等行为。
《办法》明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评议制度、闭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执法制度约束和内部执法监督。